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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微镇自查(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微镇自查(4)

(发布时间:2016-11-22)浏览量:1848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量:13684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专家解读:《办法》增加了平台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的要求,出借人分级管理减少了出借人因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不相匹配而可能引起的经济纠纷;


  微镇自查:微镇暂未开展对出借人的风险评估;


  今后方向:逐步制定风险评估依据及风险评估流程,陆续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专家解释:《办法》明确平台及各类服务机构应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防止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泄露。


  微镇自查:微镇始终对出借人、借款人信息严格保密,从未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对外透露。


  今后方向:采取更为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减少出借人、借款人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专家解读:《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微镇自查:微镇在设立之初就引入了易宝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确保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开存放,防范风险。但就现阶段而言,因易宝支付本身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故尚不满足《办法》要求平台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的要求。


  今后方向:变更原第三方支付机构“易宝支付”为“连连支付”,并寻找可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完成《办法》对于资金存管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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