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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微镇自查(3-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微镇自查(3-2)

(发布时间:2016-11-21)浏览量:1687

  发布时间:2016.11.21                      浏览量:13256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2)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专家解读:《办法》提出网贷金款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为20万,多个平台累计上限不可超过100万,企业/法人额度为100万/500万的上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降低单一违约和逾期风险。


  微镇自查:微镇目前单一借款人均为企业,借款人金额大部分控制在100万以内,但也存在少部分超出100万的借款人。


  今后方向:统计借款人借款金额情况,对于超出限制金额的借款人,暂不提供新的融资服务,直至该借款金额降至法定限额内。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专家解读:《办法》对网络中介平台信息安全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平台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并建立、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灾备系统设施,确保平台信息安全。


  微镇自查:由于微镇平台业务规模较小,尚未纳入相关国家和行业的审计范围。


  今后方向:一旦业务量达到国家和相关部门强制信息安全规定,平台将建立建全相关安全措施,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专家解读:《办法》限制了单一项目的募集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微镇自查:微镇单一项目募集期限均未超过20个工作日;


  今后方向: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限制单一项目募集期限。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专家解读:明确本金和利息归出借人所有,强调网络平台信息中介的角色,平台不得在融资双方间赚取差价,仅能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微镇自查:微镇设立之初就坚持不赚借贷双方差价,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今后方向:继续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绝不赚差价,除低借款人成本。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专家解读:本条从系统金融风险方面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了规范平台下一步与金融信息机构、征信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微镇自查:微镇目前通过网络公开渠道对借款人征信进行查询,也正在与相关征信机构洽谈金融信用信息查询事宜。


  今后方向:尽快启动和金融信息机构的合作,拓宽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查询路径。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专家解读: 《办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使用以及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对平台的重要性,以备在出现问题时为借贷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进行法律追索;


  微镇自查:微镇暂未引入数字证据,但已经制定了交易数据的保存规定;


  今后方向:着手洽谈电子签证及电子证据保存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保证平台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专家解读:《办法》对网络中介平台暂停、终止业务流程进行了规定,并对平台终止业务时提出了妥善处理已摄合存续借贷业务的要求,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与平台财产分离,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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