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1326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1)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解读: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信息审核、信息披露、信息保密和客户识别等义务。重点强调网贷平台需对投融资人资格条件、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据实向出借人进行披露、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成为强制性、常规性的工作,增加网贷平台运作的透明度,在增加平台运营成本的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平台逾期率和不良率,减少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
微镇自查:微镇对于融资人均开展了相应的尽职调查,对投资人资信及还款能力进行了一定评估,也如实向投资人披露了相关信息。但就目前而言,信息披露方面尚不详尽。
今后方向:根据《办法》及后续可能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要求,逐步完善对融资人信息及融资项目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向投资人提供真实,完整,可供参考的信息。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专家解读:《办法》明确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融、不设资金池、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线下推介、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期限拆分、不得自销或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等,促使网贷平台回归单纯的P2P网贷业务,防止金融风险相互传递及可能因上述金融业务交叉所滋生的道德风险。
微镇自查:微镇目前严格以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未开展任何上述禁止性规定所载明的业务。
今后方向:继续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绝不越雷池一步。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专家解读: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必须为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微镇自查:微镇目前注册流程中要求所有投资人在进行资金操作时必需实名,并通过绑定银行卡以确定投资人身份,借款人则通过线下资质审核确定其真实身份,已满足了《办法》关于实名注册用户的规定。
今后方向:进一步采取多种渠道核实投资人身份信息,确保投资人是合格投资人,且信息无误。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解读:《办法》明确要求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微镇整改:微镇在提供融资服务前,会对借款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了解企业资信状况,但尽调基础资料多来源微镇风控人员通过网络渠道所获取的公开信息,内容有限。
今后方向: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本条所要求的资料,对借款人资信作进一步审核。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专家解读:《办法》明确了借款人禁止性行为,为后续对借款人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解读:《办法》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专家解读:《办法》禁止平台在除电子渠道以外物理场所的宣传行为,减少个体接触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微镇自查:微镇目前未开展线下推广活动,不存在《办法》禁止的非电子渠道的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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